初识朱伟,就强烈的感受到他对法官事业的投入和执着,工作时,他不是在案卷中寻找法理的依据,就是和同事探讨司法的实践,休息时,他依然沉浸在案件的审理和对某项法律条文的理解中。朱伟视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为一种艺术,他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使人们受到启发,进而推进整个社会进步的进程,朱伟在繁忙工作的同时,不断地对社会上有关法律的热点和盲点进行细致研究,努力总结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观点,将实践上升为理论,同时以理论指导实践;朱伟还放弃个人的休息时间,视普法和防患于未然为己任,进工厂、下街道,开设法律知识讲座,足迹遍布徐汇区的每个角落,三百多场的讲座打动了多少人的心,集睿智、勤勉于一身而富有创见的社会主义新法官的形象在我的脑海里跃然而出,并且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高大。
一、钻研法律 准确断案
朱伟早年专攻民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理论基础,后来又在刑法上颇多建树,是一个兼通民、刑两法的法官。对朱伟来说,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并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他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其宣判的结果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和庄严。一个判决不仅意味着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代表着一种社会性的指导,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因此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总是会考虑如何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公平、合理,以理来判案,他说以理判案就要以法律条文为理论根据,以司法理性思考为办案方针,以经济理性为审判规则。他说:“一个好的宣判要使败诉的人心悦诚服,也要使胜诉的人心平气和。”
一九九五年,朱伟参与审理了私房业主x某诉某商厦下属超市侵犯所有权一案。案情很简单,超市因设置店招在x某所属物业二楼外墙打了一百多个洞。x某认为这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并且对房屋结构产生潜在威胁,因此要求商店方撤置店招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超市一方则认为,开设店招本是一种便民措施,且设置店招也属商业管理,其二所谓潜在威胁仅是臆测,并无实据,需有关部门作出签定才方具有效力;其三店招设置已耗资二十余万元,若要拆除,于国家有经济损失,实不可能,但可以出二千元以补偿。
朱伟在审理中,首先仔细研究了本案的性质。在对案情有了细致的考察之后,他认为这虽然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意义。商店设置店招,古已有之,是一个社会现象,此案的判决不仅对当事人双方,而且对相类似的其它个案都有典型的示范效应。朱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纠纷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由于楼下商店的商业行为,原被告间有了相邻关系属性,进而产生侵权行为,从被告一方而言,设置招牌,是商店的惯例,乃被告商业行为的延续,然而,在被告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应影响原告的利益;在不影响原告房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允许被告设置招牌,也是对原告所有权的限制。这是双方相邻关系的特征。基于这点,不应支持原告提出拆除被告招牌的诉讼请求。同时责令被告就侵权行为作经济补偿,在议论和分歧最多的赔偿费用这一核心和关键上朱伟再次提出与众不同观点,认为相对而言,应从多保护被害人利益考虑,虽然被告代理认为,在上海大街小巷上到处可看到店招设置在他人墙体上,属正常行为,不存在赔偿问题,但朱伟认为此案焦点在于行为人行使权利是是否损害到了他人利益,如果仅以上海的大街小巷到处有店招设置在他人墙体上,因而推断出侵权行为是正常的,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现象。从法律上讲,权力可以放弃,从伦理上讲,宽容和谦让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然而这种宽容和谦让抑或权利放弃,使越来越多的人去挖掘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哪怕损害他人的利益不顾,导致将店招装在他人墙体上成为普遍现象,所以他提出,法院裁决意义,是要求那些行为人在行使权利中,以法律自律,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要让行为人考虑到若侵犯他人权益,被害人会何反应?而法院又将如何裁决,一旦在判决中带有这样积极性的导向作用,类似侵权行为就将不断减少,最终消除这种侵权现象,这才是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
朱伟的意见一经提出,即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进一步的探讨后,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解释,而当事人双方在听取了法庭作出的判决和解释后,也都愉快的接受了判决。本案也因此得到妥善处理。
朱伟的审案经历中,有着许多不平凡的时刻。一九九二年,审理浙江省洞头县李某盗窃某台商财产案大概要算其中之一。
“有理有节,有根有据。既体现了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又显示了我国坦白从宽的政策,法官以理服人,于无声处听惊雷,不同凡响,有这样的法官,我们的审判事业有希望”,这是区人大代表旁听后击掌叫好,啧啧称赞声。
那么朱伟自己是如何看待此案呢? 他说虽然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李某盗窃台商财产一案证据确凿,且根据一般量刑管理,也无太多争议,但作为一个具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法官不应该按图索骥,墨守陈规,因为每一个案件在共性之下都具有其个性,法官就应该遵循这些个性,来推导论证。虽然有许多人认为此案盗窃额巨大(5600美元),且被害人乃境外投资者,影响恶劣,应予严惩,然而朱伟却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他以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属性,也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其表现形式在于犯罪行为实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两个方面,就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实害性还是人身危害性相对于同兴起的强奸、抢劫犯罪都要小。应该讲,被告人盗窃来大陆投资的台胞,结合形势和我国长期来司法实践,属于从重打击范畴,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则应属于从轻对象。因为盗窃罪是结果犯,我国盗窃罪的构成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根据我国公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的。“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作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六百元是上海市市民两个月的平均收入,在全国属于“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得地区”,但是相对其他国家、地区公民收入,却又是较低的,被害人是台湾商人,5600美元对他所造成的实害比对上海市一般公民(主要指经济收入)造成的实害相对要小。正是站在这一论据上,朱伟向审委会提出对被告李某作减刑处罚。
早在一九八七年,朱伟就曾尝试庭审的审案方式。他认为一种科学的审案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官素质。为此他设计了《离婚案件当事人陈诉表》、《继承案件当事人陈述表》,从审理的规范性,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四方面着手,总结了一套审案方式。正是在这种对自己近乎苛刻的严格要求下,使他成为一名具有不用查询案卷,就能开庭审理,并且成为“一庭”到位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独特的审判工作者。十余年来,四百多件民事案件,八十余件经济案件和一百五十多件刑事案件,为他的审判艺术添上了浓重的一笔。丰富的审案经验使他在处理各种复杂案件是游刃有余,挥洒自如。他已经视法官事业比生命还要宝贵,这才是他精神动力与智慧的源泉。
二、掌握理论 勤于实践
“和朱伟共事,总能听见他精辟的论断和崭新的观点”,朱伟的同事对我说。的确,朱伟一直是在理论研究的前沿,这是他长期养成的一种习惯,他曾打趣道:“我的追求是要比搞理论的人多一点时间经验,比搞实践的人有多点理论知识。”朱伟凭自己的天份融入了勤勉两字,做到了这一点。
自八五年大学毕业进入法院工作以后,朱伟从未停止过自学。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学习他不在乎,失去家庭生活的乐趣他不在乎,他希望自己能够快一点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在复旦大学法律系学习期间,朱伟在著名法学家董世昌教授和其他老师指点下,掌握了一整套系统的法律治学方法,用他的话说,这段时间的学习对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学习期间,朱伟常与老师们交流学习心得,他尊重权威,但绝不盲从,他喜欢寻找富有新意的创见。在试用一本法学教材时,他曾对老师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相当一部分得到了采纳。
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且还应是个通才、全才。诸位的目标正在于此。他在业余时间钻研了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这里还可以举一例,一次朱伟在给一对离婚夫妇做调解工作,当双方在互相建议对方去心理医生处咨询时,朱伟插话了,他说他是学心理学的,原精神卫生中心门诊主任贾谊诚是我的老师。我来试谈一些对你们双方的印象,他分析了原被告的行为后,告诉这对夫妻,男的性格行为特征,女的性格行为特征,最后连两个人的血型都报出。没等讲完,女方就已笑出声,原来讲得一点不差,最后这对夫妻通过朱伟这种开导方式,和好了。这类例子,在朱伟的审判生涯中不胜枚举。在市场经济发展均属的今天,他又攻读其经济法学、证券知识。他说法官的审判要公平,公正和取得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宣传法理,更要讲授情理。他从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和管理,并且付诸于日常审理中,取得了比预料还好的效果。
在进入法院工作后仅仅两年,他就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同时参阅大量书籍和资料,在与有关心理学家反复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青春期”这一在当时还属首创的概念,他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第二青春期的概念,形成原因、过程、特点以及影响,这就是后来见诸于文字的《第二青春期对婚姻家庭散文震裂》又来。在文章得到领导、专家和同事的肯定和鼓励之后,朱伟更加坚定了以实践来检验理论,以理论来指导实践的信心。
其后几年中,他又陆续发表了《论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法律后果》,《冲突婚姻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生理震荡》、《家庭的背叛——走向社会的敌对》等高质量的文章,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其中《论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法律后果》一文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和审理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朱伟在文章中提出了违章建筑的纠纷与违章建筑引起的财产纠纷,两者在法律关系上是有区别的,前者以一般妨碍他人日常生活权利行使为特征 , 后者以租赁使用,合约终止迁让,损害赔偿,分家析产等涉及经济内容为特征。因此对前后两者的处理要区别对待,诸位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技巧和原理。该文一经发表,立刻引起了同行的注意和肯定。
三、心系人民 报效祖国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时,当年市府实事之一的漕宝路拓宽工程刚举行完通车剪彩典礼,在民工驻地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由于三角债的原因,工程甲方未能及时交付负责下水道工程的民工工程款,这些民工此时已所剩无几,一天进餐只有几两粥。能当得都当了大米。民工激怒了,五十多个人住着老伴在漕河泾地区游行,晚上轮流看管,老板乘隙逃脱回家,民工又迁怒会计。当地派出所对这类纠纷难以处理,最后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情况紧急,朱伟接到案件后,与书记员星夜赶赴南通老板所在单位,做通当地领导工作,先期垫付一部分资金,赶回上海后又与甲方单位联系,筹足款项支付给民工,前后几天,一场激化的矛盾平息了。案卷记录的仅仅是这个审理过程,而在卷宗之外,我们还获悉了许多小故事,“智取黄牛”船票、艰难摆脱当地人员敲诈,最让人回味的是民工、老板握手言和,却是朱伟一段充满激情的现场演讲结果。
作为一个知识型法官,他总是尽可能安排时间到基层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朱伟也没有忘记过培育过自己的上海师范大学。由于他在工作中取得的杰出成绩,学校特地聘请他为上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顾问,这在法院系统是很少见的,与此同时朱伟还应邀兼任多家学校的校园辅导员,挤出业余时间,进行自己的普法宣传活动。他的付出也得到了人民的肯定,这几年来朱伟荣获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优秀个人,徐汇区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面对这些荣誉和成绩,朱伟总是淡然一笑,说道:“其实我做的仅是我应该做的,每当我身着法官制服时,我就觉得我所从事的事业是多么神圣,就觉得我所取得得成绩仅仅是这十余年来辛勤工作的一个见证,我觉得我要研究和学习的课题还有许多许多。”
上文在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企业与法》等十九家新闻媒体组织的《我心目中的法官》征文中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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